效律

古文:為都官及縣效律:其有贏、不備,物直之,以其賈多者罪之,勿羸。

现代文: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: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,每种物品均应估价,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,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。

古文:官嗇夫、冗吏皆共賞不備之貨而入贏。

现代文: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,而上缴多余的财货。

古文:衡石不正,十六兩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;不盈十六兩到八兩,貲一盾。

现代文:衡石不准确,误差在十六两以上,罚该官府啬夫一甲;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,罚一盾。

古文:甬不正,二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二升到一升,貲一盾。

现代文:桶不准确,误差在二升以上,罚一甲;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,罚一盾。

古文:斗不正,半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半升到少半升,貲一盾。

现代文:斗不准确,误差在半升以上,罚一甲;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,罚一盾。

古文:半石不正,八兩以上;鈞不正,四兩以上;斤不正,三朱以上;半斗不正,少半升以上;參不正,六分升一以上;升不正,廿分升一以上;黃金衡羸不正,半朱以上,貲各一盾。

现代文:半石不准确,误差在八两以上;钧不准确,误差在四两以上,斤不准确,误差在三铢以上;半斗不准确,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;参不准确,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;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,误差在半铢以上,均罚一盾。

古文:數而贏、不備,直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,誶官嗇夫;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,貲嗇夫一盾;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官嗇夫一甲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二甲。

现代文: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,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,罚啬夫一盾;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啬夫一甲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啬夫二甲。

古文:縣料而不備者,欽書其縣料之數。

现代文:称量物资而不足数的,都要记明称量出的数量。

古文:縣料而不備其見數五分一以上,直其賈,其貲、誶如數者然。

现代文: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,加以估价,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。

古文: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,直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,誶官嗇夫;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官嗇夫一盾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。

现代文: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,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啬夫一盾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啬夫一甲。

古文: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,直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誶官嗇夫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盾。

现代文: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,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,罚啬夫一盾。

古文:同官而各有主,各坐其所主。

现代文:在同一官府任职而所掌管方面不同,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。

古文:官嗇夫免,縣令令人效其官,官嗇夫坐效以貲,大嗇夫及丞除。

现代文:官府的啬夫免职,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,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,大啬夫和丞相免罪。

古文:縣令免,新嗇夫自效,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。

现代文:县令免职,新任啬夫自行核验,原任啬夫和丞都不能免罪。

古文: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,入其贏旅衣札,而責其不備旅衣札。

现代文:甲的旅札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,多余的应上缴,不足的责令补赔。

古文:官府臧皮革,數穆風之。

现代文:官府收藏皮革,应常曝晒风吹。

古文:有蠹突者,貲官嗇夫一甲。

现代文:有被咬坏的,罚该官府的啬一甲。

古文:器職耳不當籍者,大者貲官嗇夫一盾,小者除。

现代文: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,如为大的器物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,小的器物则可免罪。

古文:馬牛誤職耳,及物之不能相易者,貲官嗇夫一盾。

现代文: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。

古文:殳、戟、弩,相易,勿以為贏、不備,以職耳不當之律論之。

现代文:殳、战和弯、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,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,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。

古文:工稟它縣,到官試之,飲水,水二百斗以上,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;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,貲各一甲;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,貲各一盾;不盈十斗以下及稟縣中而負者,負之如故。

现代文:工匠到别的县领漆,运抵官府,加以测试,饮水,水减在二百斗以上,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;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,罚各一甲;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,罚各一盾;不满十斗以及从该倒领漆时亏欠的,应补赔使足原数。

古文:上節發委輸,百姓或之縣就及移輸者,以律論之。

现代文:朝廷如征发运输的劳役,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,应依法论处。

古文:計用律不審而贏、不備,以效贏、不備之律貲之,而勿令賞。

现代文: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,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,但不令赔偿。

古文:官嗇夫貲二甲,令、丞貲一甲;官嗇夫貲一甲,令、丞貲一盾。

现代文:官府的啬夫罚二甲,则令、丞应罚一甲;官府的啬夫则一甲,则令、丞罚一盾。

古文:其吏主者坐以貲、誶如官嗇夫。

现代文: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。

古文:其它冗吏、令史掾計者,及都倉、庫、田、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,如令、丞。

现代文:其他群吏、令史掾参预会计的,以及都仓、库、田、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,都和令、丞同例。

古文:尉計及尉官吏節有劾,其令、丞坐之,如它官然。

现代文: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,该县令、丞应承担罪责。和其它官府一样。

古文:司馬令史掾苑計,計有劾,司馬令史坐之,如令史坐官計劾然。

现代文:司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会计,如会计有罪,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,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。

古文:計校相繆,自二百廿錢以下,誶官嗇夫;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一盾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一甲。

现代文: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,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一盾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一甲。

古文:人戶、馬牛一,貲一盾;自二以上,貲一甲。

现代文: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,罚一盾;两户或两头以上,罚一甲。

古文: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,及不當出而出之,直其賈,不盈廿二錢,除;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,貲官嗇夫一盾;過六百六十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,而復責其出。

现代文: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,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,估计其价值,不满二十二钱,可免罪;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;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,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。

古文:人戶、馬牛一以上為大誤。

现代文: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。

古文:誤自重,罪一等。

现代文:如系自行查觉错误,可减罪一等。